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主车与挂车互相碰撞,保险是否赔偿

2023年03月21日 | 发布者:徐锋 | 点击:3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2012年9月15日,李某驾驶辽G00XXX号带挂货车,在某公司后大门向后倒车时,未查看好地形,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因上坡挂车倾斜,挂车上的集装箱侧翻与挂车脱离,其前部砸在主车的驾驶室上,造成睡在驾驶室卧铺中的黄某当场

案情


2012年9月15日,李某驾驶辽G00XXX号带挂货车,在某公司后大门向后倒车时,未查看好地形,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因上坡挂车倾斜,挂车上的集装箱侧翻与挂车脱离,其前部砸在主车的驾驶室上,造成睡在驾驶室卧铺中的黄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车与挂车是否是两辆独立的机动车。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该条款对“机动车”之定义,牵引车与挂车均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其次,从车辆管理登记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可见,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应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应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


再者,从保险实务操作来看,被保险人在为牵引车、挂车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收取保险费,分别出具保单。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机动车来看待。


因此,我认为尽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但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主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徐锋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3761 积分:887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徐锋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徐锋律师电话(1350406403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0406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