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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年03月21日 | 发布者:徐锋 | 点击:2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黄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2年2月份,黄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黄某投资失败迟迟没有还款


案情:


黄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2年2月份,黄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黄某投资失败迟迟没有还款。2012年9月份,张某遂将黄某和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可以实行财产约定制,但是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黄某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须举证张某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和王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原告张帅刚借款350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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