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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 赔偿金该咋分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徐锋 | 点击:20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甲和乙于2000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生育长子丙。丁(1949年生,某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系甲之父,戊(1950年生)系甲之母。

案件描述

丈夫意外死亡,赔偿金该咋分

【案情】

甲和乙于2000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生育长子丙。丁(1949年生,某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系甲之父,戊(1950年生)系甲之母。

2007年9月13日,甲在某工地上干活时,被从楼上掉下的木板击中头部而死亡,雇主给付甲家属死亡赔偿金20万元。甲死亡后,其父母为其出殡共支出各种费用3万元。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乙和丙将丁、戊诉至法院。

【评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

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雇主赔偿给甲亲属的20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为甲所花丧葬费、必要抚养人生活费外,在甲的妻子、儿子、父母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丈夫意外死亡,赔偿金该咋分

【案情】

甲和乙于2000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生育长子丙。丁(1949年生,某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系甲之父,戊(1950年生)系甲之母。

2007年9月13日,甲在某工地上干活时,被从楼上掉下的木板击中头部而死亡,雇主给付甲家属死亡赔偿金20万元。甲死亡后,其父母为其出殡共支出各种费用3万元。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乙和丙将丁、戊诉至法院。

【评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是遗产。

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给予死者家属或者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雇主赔偿给甲亲属的20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为甲所花丧葬费、必要抚养人生活费外,在甲的妻子、儿子、父母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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