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琼律师网

合同纠纷宋晓琼律师,感情不合想离婚,离婚协议怎么写,温州知识产权律师,劳动合同签订,刑事辩护

IP属地:浙江

宋晓琼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2:00

  • 执业律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688721点击查看

借贷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宋晓琼|时间:2023年07月25日|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浙江XX律师。

被告:宫X,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宫XX,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何XX与被告宫X、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宫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从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18500元);2、判令被告宫X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被告宫XX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被告宫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宫X答辩称:我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90000元,并非100000元。另10000元是我借给原告的。我们约定月息为2700元,并非2500元。我借给原告25000元,该款当作偿还90000元利息,另外我还支付原告35000元利息,我已支付原告利息共计60000元。

被告宫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5日,被告宫X向原告何XX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20年7月15日,被告宫X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利息。2021年2月11日,被告偿还了本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宫X未能依约偿还。2021年3月5日,被告宫X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利息为每月2500元,担保人对该笔借款的数额、利息以及违约责任,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从该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被告宫X和宫XX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该借条出具后,被告宫X于2021年9月8日和2022年1月3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10000元,合计15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1、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4.05%。2、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被告提供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何XX与被告宫X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利率约定过高之外,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有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予以调整,即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月利率2%,2020年8月20日起不得超过月利率1.35%。经本院核算,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88679.45元及相应利息7404.50元(详见附件一)。原告主张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未超出司法保护限度,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过高,调整为按3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宫XX自愿提供保证,双方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宫X抗辩称原告出借给被告借款为90000元,并非10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宫X抗辩称自己于2020年1月23日和同年1月30日汇给原告15000元和10000元抵作利息,原告予以否认,且该两笔款项均发生被告向原告借款之前。被告关于该25000元是支付给原告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88679.45元及利息(已结利息7404.50元及以本金88679.4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可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宫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XX律师费3000元,款可交本院转付;

三、被告宫X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宫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宫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宫X追偿;

四、驳回原告何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何XX负担83元,被告宫X、宫XX负担1202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27831

  • 昨日访问量

    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宋晓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