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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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发布者:徐华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0342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小区*号楼*门***号

联系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号楼**门**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村**段*排**号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址:*****区**街*号*层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护理费2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日**时**分,被告***驾驶津Nk****号金杯牌普通客车沿湖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风华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风华道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空军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轻度颅脑损伤。2012年6月**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2012}第201203064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Nk***号金杯牌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李**、***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元(不在原告的住院费用18114.43元内),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具状人:李**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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