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兴山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诉婴达喜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单兴山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诉婴达喜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07281号 原告A,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XX,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XX, 被告婴达喜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婴达喜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婴达喜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婴达喜公司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6日,A交给婴达喜公司50000元,2008年3月24日,婴达喜公司(甲方)与A(乙方)签订《“婴达喜母婴护理用品店”(中国地区)连锁机构特许加盟合同书》一份,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4日止,甲方特许乙方在山东省荣成市开办“婴达喜母婴护理用品店”,该店属于旗舰级别;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品牌权益金58000元;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否则即视为违约行为,并承担品牌权益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等,同日,A又向婴达喜公司交纳100800元,与3月6日交纳款项合计158000元,其中品牌权益金58000元,货款100000元,2008年5月5日,A向婴达喜公司提出退盟申请,提出因市场原因,本人申请退出加盟,按合同约定承扣违约金30%,同日,婴达喜公司对该退盟申请予以批准,并退还给A110600元,婴达喜公司未向A供应货物, 以上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2008)荣民证字第503号公证书、收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两张,被告婴达喜公司提供的退盟申请、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与婴达喜公司签订的《“婴达喜母婴护理用品店”(中国地区)连锁机构特许加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A与婴达喜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提出退盟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婴达喜公司予以同意,该合同实际已经解除,故A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至于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即违约方应承担品牌权益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此,A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7400元,婴达喜公司按品牌权益金及货款总额扣除A违约金47400元无合法依据,应退还差额部分,故A请求婴达喜公司返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婴达喜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人民币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婴达喜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