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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同判偿还6万元为什么说法不一样

发布者:陈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2人看过

石某30多岁,重庆市荣昌县人。2007年2月9日,石某向涂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同年7月9日,石某不幸因病死亡,但6万元的借款一直未还。

在向石某妻子多次催收借款未果后,涂某将石某的妻子告到法院,要求她连带清偿借款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涂某和石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石某妻子偿还涂某6万元。

“石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借钱,我都不知道这回事,凭啥让我还?”石某妻子不服判决,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审查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不妥,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日前,该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二审进行了改判:由石某的妻子在石某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涂某6万元。

“虽然二审判决中只多了几个字,但意思完全不一样”,检察官称。该案涉及到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如何偿还的问题。一般来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除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活着的一方应在共同财产限额内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债不由子还,子债也不由父还。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检察官解释,“本案中如果偿还该笔债务后仍有余额,才发生遗产继承问题。按照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只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债务,对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由继承人石某妻子连带清偿6万元债务,而应判决由石某妻子在石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如果石某夫妻共同财产不足6万元,就不能让石某妻子对余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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