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绝头,依法分割财产才是出路。
试图剑走偏锋,以脚踏两船的方式转移财产是不可取的。
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行径终极都会在法律的天平下现出原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意外发现丈夫在诉讼前"转移”了房产,遂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杨某甲离婚,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这件简朴的离婚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生出了枝节。
庭审中,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又当庭提交了其与哥哥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一份,称原告诉称要求分配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治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绝不知情。
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动机,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归房产再离婚。
愤怒之下,王某立即撤归了离婚起诉,以给自己维权赢得充足的预备时间。
随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的诉讼。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
因双方性格分歧,常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糊口。
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绝头,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便与其哥哥杨某乙(已在外埠安家,偶然归老家望看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后以为,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条件。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轨制,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杨某乙系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埠安家糊口,偶然才会归老家望看父母,如斯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念头可见一斑。
终极,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维护了王某的正当权益,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