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者:程青松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6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