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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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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人看过

白女士家中有兄妹三人,她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哥哥,下有一个弟弟。从小父母就重男轻女,在生活上、经济上对哥哥弟弟都更为偏心。孩子们成年后父母就提出给哥哥弟弟一人一套房产,而白女士什么也没有。至此,白女士激动之下与父母大吵一架,质问父母为什么她就什么都没有。父母表态:哥哥、弟弟是男孩子,理应分房给他们;她是女孩子,迟早要嫁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白女士就气愤的反问:那是不是父母年纪大了也由哥哥弟弟负责养老送终,没她什么事儿?父母表态:那是自然,儿子就是负责传宗接代、养老送终的!于是,白女士就与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白家父母年老之后无需白女士承担赡养义务。多年之后,白母病逝,白父也因发生意外成了植物人。有一天,白家兄弟找到白女士,要求她与他们二人一起轮流照顾白父,此时,白女士就拿出之前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兄弟二人却表示该协议无效,她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对此,白女士颇不理解,故前来咨询。

那么,白女士可以免除赡养白父的义务吗?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由此可见,白家三兄妹作为父的子女均为父的赡养人,均有义务对父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尽管白家父母对儿子们偏心较多,也不能因此免除白女士的赡养义务。虽然白女士与其父母就赡养问题签署过协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他们之间的协议无效,白女士仍有义务赡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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