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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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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我抚养,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能向对方主张吗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229人看过

前几天,张女士来电咨询了这么一个问题:张女士与前夫李先生于2015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女儿李某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5年9月1日李某某开始就读于北京市A中学,但是孩子的英语成绩一直上不去,所以张女士就给孩子报了某教育中心的英语补课班;另外,孩子从小喜欢跳舞,主动提出要跟几个同学一起去某培训中心报名学习舞蹈,张女士就随了女儿的心愿给她报了舞蹈班。但是孩子的补课费、课外兴趣培训费张女士一人负担不了,想让前夫李先生一起承担,于是多次拿着票据找到前夫希望他能与自己一人负担一半,却屡屡遭到前夫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虽然经济能力不错,但该承担的抚养费已经如数支付了,他没有义务再承担这些补课费、课外兴趣培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就打来咨询电话,想问问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张女士的这个疑问也是不少单亲家庭的困扰,对此问题相关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抚养费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那么在北京这座一线城市,孩子报补课班、兴趣培养班现象非常普遍,在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该适当满足孩子的这些需求。所以,如果张女士保好了某教育中心、某培训中心相关票据等证据的情况下,她可以向李先生提出主张要求对方负担一半的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我们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不论是由父亲抚养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某已是一名中学生,且是女孩,感情细腻、心思缜密,随着年龄的增长,更容易陷入父母离婚的阴影中。父母离异可能会让她心有缺憾、容易缺乏自信,所以身为父母的张女士和李先生应尽量满足孩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需求,用实际行动告诉李某某:父母婚姻关系虽然结束了,但对她的支持和责任心依然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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