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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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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为什么得不到法律支持呢?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黑先生与白女士结婚十多年了,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育有一子一女。6年前,黑先生因有婚外情向白女士提出了离婚,并同意将该房产留给白女士双方协商一致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9年12月,白女士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黑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要求分割当年离婚时没有处理的那套房产,黑先生认为虽然该套房产在两人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是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财协议中并没有写明,他认为没有得到“正式的确认”,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对此,白女士特别气愤,她认为这套房产当初离婚时已经协议归女方了,只是当离婚时涉案房产尚未办理好房产证所以没有写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但是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同时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对该套房产的处理方案约定的很清楚,比对在民政局备案的那离婚协议书做出了更加明确、详细的约定,视为对“官方协议”的补充。那么,该套房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黑先生有没有起诉要求再次分割房产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黑先生以“涉案房产的分割未记录在民政局正式的离婚协议中”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对于这个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审理。

其次,黑先生起诉后他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对于该处房产的权属分割,其实双方在离婚时已有明确约定,该约定虽未列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但未列明的原因并非遗漏,而是该处房产因当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不符合民政可处理不动产之范围,所以才没有写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但二人离婚当时已私下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分割,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对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作出了补充约定。故即使黑先生提出重新分割财产之诉,法院也会尊重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归属的明确协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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