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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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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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32人看过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列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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