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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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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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特殊范围

发布者:孙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61人看过

       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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