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屡见不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首先是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即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是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的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