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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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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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代位继承权,可遗产怎么就归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所有了呢?

作者:孙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198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此后,黑先生一直未再婚。2012年黑先生用毕生积蓄购入海淀区A房一套入住新房后认识了邻居小群。小群为人热情,逢年过节看着黑先生一人孤单,就会招待其到自己家中一起聚餐。黑先生生病不舒服时,小群偶尔也会陪同他去医院看病。时间一长,黑先生越来越认可小群的人品。20158月,黑先生主动提议要让小群来负责他今后的生活及死后的安葬事宜,作为回报他愿意在其死后将A房送给小群。于是,双方在另外两位邻居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约定:一、今后小群负责赡养黑先生,并承担黑先生生活所需的一切费用黑先生去世后也由小群负责安葬二、黑先生名下的海淀区A房在黑先生去世后归小群所有。

协议签订后,小群一如既往的细心照顾黑先生。2022年3月,黑先生因病去世。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就在小群准备过户黑先生的房产时,有一个自称是黑先生侄女的找上门来。原来,黑先生还有一个哥哥大黑,其于1980年去世,此后其女小益便跟随母亲改嫁到外地,自此叔侄之间很少来往,过年时偶尔电话问候一下。前几天小益听亲戚说起叔叔因病去世,于是便过来祭拜叔父并想继承遗产。小群表示:自己与黑先生已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依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小益只是黑先生的侄女,又不是亲生女儿,所以不应享有继承权,A房理应归自己所有。对此,小益提出异议,她认为:自己虽不是叔叔的女儿,但父亲与叔叔是亲兄弟,父亲又早于叔叔去世,因此其可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且小群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签订时自己并未在场故不予认可,如果小群觉得自己这几年有所付出,那么她愿意给予小群一定补偿,但是A房应由自己继承。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黑先生去世后A房到底归谁所有呢?

首先,小益对黑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黑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其又早已离异且无子女,唯一的兄弟还早于其去世,故侄女小益享有代位继承权。

其次,小群与黑先生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吗?我们说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黑先生与小群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现小群已依约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其有权主张接受遗赠。

既然小益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小群又有依约接受遗赠的权利,那么A房到底该归谁所有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继承开始后,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存在的情形下,首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然后适用遗嘱,最后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本案A房应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即A房最终应归小群所有。

 


孙郑律师为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曾经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事严谨,工作认真,起草、审查公司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