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黑先生与白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2021年1月,白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家人都沉浸在迎接新生命的喜悦之中。2021年12月,白女士突然发现黑先生的工行帐户里只剩下几十块钱了,原有1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白女士一下子懵了,赶紧把正在上班的黑先生叫回家来,询问到底怎么回事。一开始黑先生借口说钱借给同学蓝某了,白女士就说要给蓝某打电话确认一下,并且补写一张借条。这下,黑先生彻底慌了,在白女士的一再追问下,黑先生只能吐露实情:原来在白女士怀孕期间,黑先生因为无聊与好奇,于是每天晚饭后就上某网络平台看各种直播,并发现了美女主播吕某,就开始给她打赏,前前后后在直播间共打赏了28000元。一段时间过后两人慢慢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又陆续向吕某个人账户转账8万元,用于购买新手机、新项链及名牌包包等。白女士听完黑先生的讲述后,既委屈又气愤,恨不得立刻就离婚。但是看了看身旁的小宝宝,就不得不让自己冷静下来。沉思过后,白女士提出让黑先生与吕某一刀两断,并把钱要回来。
于是,黑先生与白女士一起找到吕某,要求其退回上述款项。吕某一开始不肯退回任何款项,其认为自己与黑先生是自由恋爱,她也付出了感情和青春,黑先生送给自己的物品属于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白女士立即予以驳斥:吕某与黑先生的婚外情不仅违背世俗道德,而且于法不容,理应退回所有款项。双方经过几次沟通,吕某最终同意退回黑先生给她转账8万元,但对于直播间打赏的28000元不肯退回,因为这是黑先生打赏给直播间的,不是给其个人的,所以不应返还。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吕某应不应该退回款项呢?如果需要退回又该退回多少呢?
我们说,黑先生与吕某所谓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黑先生未经妻子同意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吕某用于购买手机、项链、包包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配偶方的利益。因此,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吕某理应将转账款项8万元悉数返还。至于黑先生在直播间的打赏行为,因为黑先生先通过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来对主播吕某进行打赏,虽然从结果上来看该行为使吕某获得了金钱收现的利益,但该金钱系先转化为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最后由平台、公会、以及主播个人根据事先达成的分配协议,由虚拟礼物等价转化为实际金钱进行分配,故该打赏不符合赠与行为的定义,而应当被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其自由消费的行为应属有效。所以,对于白女士要求吕某返还直播间打赏财产的主张,恐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