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黑先生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期房一套,首付款189万,剩余房款211万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9年4月,黑先生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3月生育一子小黑。202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黑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独自承担,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且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小黑所有,女方享有居住权,待儿子年满18周岁时双方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小黑名下,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白女士每月依约还贷。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该房屋可以办理交房手续,但黑先生却不肯配合办理。因此,白女士也就不再继续偿还贷款,黑先生只能自行向银行还贷。据此,黑先生提出:既然白女士不再继续还贷,那么就是其违约了;房屋即使交付了,白女士也不再享有居住权。对此,白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之所以不再继续还贷,是因为对方不肯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不能因此剥夺其享有的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那么,黑先生与白女士到底谁说的有理呢?白女士会因此丧失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21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白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了由白女士继续偿还房屋剩余贷款,但并未将此作为白女士享有居住权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居住权是白女士依约享有的权利,而继续偿还房屋贷款是白女士依约负有的义务,两者互为独立,该义务并未被约定为其享有居住权的前提条件。虽然白女士从2021年6月起停止支付房贷,且该行为的确构成了违约,但其并不因此就丧失居住权。
我们说,黑先生在代为偿还之后,与白女士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有权向白女士进行追偿,但不能据此单方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从而“剥夺”白女士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