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化繁为简”之路
案件描述:一次年检后的意外爆炸,一场百万索赔的保险争议
2017年3月,舟山六横岛“KF10”油轮在完成年检后,吊运物资时前油舱突发爆炸。事故不仅造成船身损坏,更波及岸边居民和企业,导致门窗破碎、墙体开裂。当地政府为避免群体事件,协调船东——舟山市某某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先行赔付,A公司最终支付了190万元赔偿款。
A公司此前已为船舶投保了一切险(保额2000万,保单号188122419002543xxxx),年保费11万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支付了船舶自身修理费,对190万元的第三方赔偿责任却明确拒赔。理由很直接:保单中未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这不在承保范围内。
A公司则认为,爆炸是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的突发事故,损失理应由“一切险”覆盖。双方僵持不下,A公司委托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亢俊云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付190万元损失及利息。
办案过程:撤一留一,聚焦核心,以调代判
亢俊云律师接手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三重难点:
保单条款争议:一切险是否必然包含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行业惯例通常将“第三者责任”列为附加险,主险条款往往不直接涵盖。
证据固定:爆炸原因已由港航部门认定为“电火花引发”,但该结论是否足以证明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仍需法律论证。
诉讼策略:原告最初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舟山中心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亢律师经分析后,当庭申请撤回对总公司的起诉,仅保留对舟山支公司的诉讼。这一策略既简化了法律关系,也避免了因被告主体过多可能导致的程序拖延,将争议焦点精准锁定在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
庭审中,亢律师并未机械地咬住“一切险必须全赔”,而是向法庭和对方清晰呈现了:
事故的突发性和非人为性;
A公司已实际支付190万元赔偿的事实;
当地政府协调赔付的背景,证明损失真实发生。
面对保险公司关于“无第三者责任险”的抗辩,亢律师团队并未回避,而是积极寻求调解空间——毕竟,诉讼周期长、证据鉴定复杂,且一旦判决支持拒赔,船东将独自承担巨额损失。
判决结果:20万元“一揽子”和解,案结事了
在宁波海事法院三位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含所有利息和费用);
该款项作为涉案事故引发的一切索赔、诉讼的最终且全部解决;
款项于2019年1月某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A公司承担。
虽然20万元与190万元的诉求差距悬殊,但A公司理性接受了这一结果。调解书明确:“双方就涉案保单项下及上述事故项下再无任何争议。”
点评分析:律师的价值,不止于“赢”,更在于“止损”与“定纷”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也是中小船东极易“踩坑”的场景。
条款认知的“错觉”:不少船东误以为买了“一切险”就等于“啥都赔”。实际上,航运保险中,船壳险(含一切险)与保赔险(保障赔偿责任)是两类不同险种。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油污责任等,通常需单独投保。本案中,A公司恰恰缺失了该附加保障,这是其诉求未被全额支持的根源。
律师的“减法”智慧:亢俊云律师的亮点在于——没有盲目追求“全胜”。面对合同条款的明确限制,他果断撤回对总公司的起诉,聚焦于促成调解。20万元的赔偿虽不及预期,但相较于诉讼耗时、鉴定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这是现实且稳妥的止损方案。调解协议中的“一揽子”条款,更彻底消除了后续被保险公司反诉或拒赔其他关联费用的隐患。
对企业的启示:本案提醒航运企业,投保时务必逐条审核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除外责任”和“绝对免赔额”(本案约定主险免赔额为损失额的10%或3万取高者)。一旦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海商法律师,理性评估诉讼预期,而非一味追求“全赔”。
结语:亢俊云律师在此案中,以专业判断力帮助客户认清风险边界,以务实调解策略避免了漫长的拉锯战。在法律事实与商业现实之间,他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不坏的结果——这,正是律师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