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工商登记、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甚至连出资款都混同在几十笔“往来款”中——这样的“隐名股东”还能要回自己的投资吗?
亢俊云律师代理原告赵某某,凭借一份关键《协议》和缜密的证据链,不仅帮当事人追回17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成功争取到50万元违约金及全部维权费用,最终判决金额合计222.5万元,全部获法院支持。
案件描述:一笔“看不见”的1%股权
2009年,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显示,三家法人股东合计持有100%股权,但实际背后还有两位“隐名出资人”——原告赵某某与案外人马某某。
赵某某经被告谷某某(乙集团法定代表人、甲公司董事长)同意,通过被告控制的公司向甲公司投资,对应1%股权。该股权起初由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贷公司代持,2010年小贷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后,该1%股权转为丙公司代持。全程无书面代持协议,出资款则混杂在赵某某与丙公司之间数十笔“往来款”“借款”中。
2017年1月某日,赵某某、谷某某与丙公司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丙公司确认赵某某拥有甲公司1%股权并代持;该股权作价170万元转让给谷某某;分期付款;若违约,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谷某某还向赵某某出具《确认书》,再次确认代持事实。
然而《协议》签订后,谷某某分文未付,并以“股权不存在”“协议生效条件未达成”“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等理由拒绝履约。赵某某委托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亢俊云律师代理,将谷某某诉至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三大争议焦点,逐一击破
争议一:原告是否拥有该1%股权?
被告辩称:工商登记无原告姓名,无出资凭证,无代持协议,“股权”根本不存在。
亢律师团队并未直接纠缠于“代持协议”的缺失,而是将突破口锁定在《协议》本身——该文件已由三方签字盖章,明确“确认原告拥有1%股权并由丙公司代持”,被告同日出具的《确认书》亦再次确认。同时,亢律师组织原告梳理了与丙公司之间全部银行流水、收款收据(其中明确标注“某某项目投资款”)、公司内部董事会决议(涉及股东分房、费用报销)等证据,并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最终双方确认原告向丙公司交付的款项总额无误,其中83万元明确指向甲公司投资。
争议二:“复核条款”是否构成生效条件?
《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和丙公司对原告的1%股权的投资款将进行复核……须在2017年1月某日之前书面回复原告,否则视同已复核完”。被告主张该条款系生效条件,其复核后认为“股权不存在”,故协议不生效。
亢律师指出:复核义务的履行主体是被告和丙公司,而二者均未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反馈任何复核结果,依约“视为已复核完,无误差”。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被告怠于行使复核权,不能以此阻却协议生效。
争议三:转让是否需通知其他股东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被告另称:股权转让未告知甲公司其他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
亢律师精准区分法律性质——原告转让的并非“股权”本身,而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投资地位”,实质为债权债务的移转。名义股东丙公司已在《协议》中盖章同意,且被告作为丙公司控股股东及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原告身份明知,故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法院采纳该观点,驳回了被告此项抗辩。
此外,亢律师还针对被告“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结合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及实际损失,论证50万元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逾期付款损失,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谷某某支付转让款170万元;
赔偿违约金50万元;
承担律师代理费2.3万元、担保费2000元;
合计222.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4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已生效,被告未上诉。)
点评分析:隐名股东的“翻身仗”靠什么?
1.一份《协议》扭转了举证劣势
隐名股东最怕“口说无凭”。本案中,原告虽无书面代持协议,但2017年《协议》及《确认书》将被告和代持股东一并“锁定”,成为最有力证据。律师在起诉前即促成当事人签订该份协议,可谓“未战先胜”的关键一步。
2.“复核条款”不是保护伞,而是“定时炸弹”
被告误以为“复核”是己方权利,却忽略了条款同时设定了“书面回复+原告确认”的程序和期限。未按期履行,反被条款反噬——视为认可。这提醒所有合同签署方:附条件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约定方式履行,否则条件可能向对方有利的方向成就。
3.隐名股东转让的是“投资权益”,而非股权
亢律师精准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将转让标的定性为实际出资人地位的转移,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从而绕开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这一法律定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参考。
4.违约金条款“写得好”,更要“算得准”
合同约定50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过高。律师通过计算逾期付款的实际利息损失(170万本金按年息24%计算,逾期约10个月即达34万元),再叠加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论证50万元并未超过损失的30%,最终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5.律师的价值:在“混乱”中“重建”证据链
原告的出资款与借款、其他项目投资款混同,跨度数年,票据零散。亢俊云律师团队耗时数月,逐笔梳理银行流水、收据、对账记录,并借助法院组织对账,将“一团乱麻”的财务往来,清晰还原为“投资—代持—转让”的完整链条。这正是专业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