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俊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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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还是“公事”?亢俊云律师析亿元股权纠纷案:越权处分的代理权之争

发布者:亢俊云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

一份未经公司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当家族企业遭遇“内忧外患”,公司意志与个人行为混淆,法律如何界定?在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加拿大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中,原告甲公司的代理律师亢俊云及其团队,面临着一个看似“证据确凿”却最终败诉的困局。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商事交易中“表见代理”规则的强大效力,也为所有投资者和企业家敲响了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的警钟。

一、案件描述:一场“家族企业”内部引发的股权之争

本案的原告甲公司(下称“甲公司”)是一家加拿大法人,其在中国独资设立了乙(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公司的四位股东均为创始人尹某某的子女。

2019年1月,在没有经过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尹某某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告史某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将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52%股权,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史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甲公司主张,尹某某并非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闫某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史某某以不合理低价取得股权,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公司及股东利益。为此,原告代理律师亢俊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股权恢复登记。

二、办案过程:破解“无权处分”与“恶意串通”两大难题

代理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尽管原告方在事实上可能存在“委屈”,但在法律证据上却面临严峻挑战。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亢俊云律师及其团队(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围绕“越权”和“恶意”两个核心展开论证,并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证明尹某某身份不实:提交了甲公司的登记资料,证明公司董事长为闫某某,而非尹某某。

证明公司未予追认:提交了除尹某某外其他三位股东(闫某某、颜某某、叶某某)的声明,证明他们对股权转让不知情,且所谓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

质疑交易合理性:提交了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指出公司资产雄厚,1000万元的转让对价可能构成“不合理低价”。

然而,被告史某某的代理律师则从“外观主义”和“善意取得”角度进行了强力抗辩。被告提交了长达十五年来乙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等,这些文件中无一例外均载明尹某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驳回原告诉请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逻辑直击要害:

关于“无权处分”:法院认为,尹某某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始终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中国政府部门办理各项事务,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史某某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有充分理由相信尹某某有权代表公司,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股权转让合同》对甲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恶意串通”: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史某某与尹某某之间存在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相反,股权转让后,原告公司的其他股东(如闫某某、叶某某)在与史某某的邮件及微信沟通中,明确称其为“大股东”、“新加入的合作伙伴”,这表明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事实是知晓且认可的。

关于合同效力:既然合同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史某某也已支付大部分对价并完成工商变更,原告要求恢复股权的诉请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点评分析:亢俊云律师视角下的“败诉”启示

尽管本案以原告败诉告终,但作为代理律师,亢俊云律师认为,此案对于外商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具有极高的警示意义,其价值超越了案件本身的输赢。

1.工商登记的“外观主义”是交易的“安全阀”

法院在本案中严格适用了“表见代理”制度。法律之所以保护“善意相对人”,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只要相对人(本案中的史某某)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查阅工商登记),法律就会倾向于保护这种信赖利益。这提醒所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不是摆设,它是法律关系中的“身份证”,对外具有最高级别的法律效力。

2.公司治理的混乱是最大的风险源

本案根源在于甲公司自身治理结构的混乱。一个家族企业,长期任由非董事长身份的成员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处理事务,公司对此既未及时更正登记信息,也未在内部严加管控。当“家事”与“公事”混同时,法律只认“公事”的证据——即工商登记和书面授权。

3.股东事后行为可能构成对合同的“追认”

即便最初的签约行为存在瑕疵(即无权代理),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的股东(本案中的闫某某等)通过言行(如邮件、微信)默认了对方的股东身份,这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对合同的事后追认,从而补正了合同效力。“不说话”有时候在法庭上意味着“同意”,尤其是当你有权发言却选择沉默时。

4.律师代理的反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鸿沟

作为原告代理人,亢俊云律师团队在法律事实上做了最大努力,但客观事实(尹某某确实没有得到授权)未能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律上认定其为表见代理)。这警示所有商事主体:在法律的世界里,你“看起来像什么”往往比你“实际上是什么”更重要。法律风险防范必须前置,等到纠纷发生时,律师能做的往往是在既有证据下的“医术”,而很难再造一个“全新的病人”。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族企业治理失范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它告诉我们,无论是境外投资者在华设立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寻求合作,规范法定代表人登记、明确授权范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石。亢俊云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虽未能扭转判决结果,但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举证,清晰地揭示了案件的本质,为当事人及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亢俊云律师,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有财务专业背景,持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另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先后执业于浙江民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49 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