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宁波某公司,三个股东,股东均系多年好友,彼此信任,并无完备的治理机制。公司成立之后,交由其中一名股东主要打理,其余两名股东虽有参与,但对公司情况尤其财务状况并不在意。
经营几年之后,发现公司竟然亏损越来越大,而负责日常管理的股东却购房置业日渐豪奢,遂与之交谈,望其收敛,然该股东信誓旦旦,称其并无愧对兄弟之义损害公司利益之处,因此股东之间产生间隙,因协商无果,提起了公司利益损害之诉。
律师点评: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视股东身份情况可能由公司直接诉或股东代表诉。
律师建议:
公司成立之后,就是独立的个体,无论股东之间关系如何亲近,也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否则不但可能股东之间反目,而且股东还可能触犯刑责。
亢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