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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开董事会会议怎么开才有效?

发布者:张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公司法 |1783人看过

Skype会议,微信视频会议是职场常用的开会方式,但是董事会会议用微信视频开会是否算召开董事会呢?其他董事未能参与微信视频会议,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呢?上海一中院审理的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J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很有启发意义。

 

案情:2017年8月11日,上海某某公司董事长袁向上海J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定于2017年8月14日,以微信视频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事项为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股东会会议,召开会议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上海J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指派董事于宁、董事华某回函确认收悉上述通知。

 

2017年8月14日,微信视频会议董事会决议召开,在董事于宁、董事华某未参与视频会议的情况下,作出董事会决议,通过8月1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由董事郭某主持。决议由董事长袁、郭某、蔡某签字。

 

故上海J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法院指出本次会议存在三点瑕疵:

 

第一,董事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由董事长主持、是否针对议题等,均未能从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得到直观确定的体现,换而言之,上海某某公司或公司未能就决议内容的客观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体现会议的全貌)

 

第二,上海某某公司或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就会议召开与表决过程、内容之记录加以证明,单从决议记载的内容来看,对于JX公司派遣股东的反对意见,并未明确予以记载,未能客观反映会议情况。(未能记载会议记录)

 

第三,董事长召集会议确定了微信视频的会议方式,即使微信视频方式不违反公司章程,属合理范畴,但亦应保障每个董事参加会议的可能性,包括系统保障、通信保障等,特别是JX公司派遣股东已通过员工在会议开始前添加指定微信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参加会议的意愿及程序。(未能保障全体董事参与会议)

 

法院并非否认微信视频会议这种方式的不合法合规,法院不认可的是本次董事会会议未能在程序上保证每位董事参与会议,表达自己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程序的瑕疵导致董事会会议并非是全体董事会成员的集体意志,因此被撤销。

 

因此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如果董事身处天南海北,章程可以明确采用类似的视频通讯会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时应确保通信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确保身处各地的不同董事能参与会议,就决议议题发表观点意见,并记录在册。

 

从证据保存角度,传输视频会议的设备最好能同步录屏,将视频会议的整个过程录制保存下来,作为确实召开过会议的证据。会议记录要完整,所有董事的发言都有记载。

 

董事会决议的最终签署是每位董事各自在决议文本上签字,视频拍摄为证,还是董事电子传阅决议/快递传阅决议签字,应在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法律不会拒绝新科技带来的便利,法院所关注的是新科技的应用是否能达到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不受侵害。如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股东对以微信视频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程序约定清楚,并按照程序召集会议,作出决议,董事也无从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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