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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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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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下发了调岗通知书,不去新岗位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91次举报


最近有网友咨询,自己所在的岗位因为设备陈旧,工厂准备变卖设备,自己的工作岗位也因此取消。工厂已经口头通知他,让他去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后又向他发出调岗通知告知他去新岗位。他翻看和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厂有调整岗位的权利,工厂的做法似乎合情合法。他满心不情愿,咨询如果坚持不去新工作岗位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对员工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合理性。在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调薪,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实中,也有劳动者早就不想干了,正好以调岗为契机,想以单位擅自调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调整岗位,劳动者不去新岗位,离职或者消极怠工,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苏业望、江门市新会区恒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苏业望在恒隆公司2016年2月16日调岗通知公示后,未按照调岗通知时间2月22日到新岗位报到,并在原岗位工作和领取劳动报酬直至3月17日苏业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苏业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岗位损害了苏业望的利益。二审判决据此认为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无不当。苏业望以恒隆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及时回复其异议、工作地点不同、公告内容不完整需要与苏业望协商等为由,主张其恒隆公司调岗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属于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单位合情合理调岗,未能与员工达成一致,员工离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