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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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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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一定要做好防范!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是企业赢得战争的重武器,而商业秘密就是知识产权武器库中杀伤力巨大的暗器。但是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巨大,成为竞争对手的攻击对象。商业秘密的历史悠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历史同样源远流长。虽然自古有云:“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企业在用人之初,就有必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案例


刘某等三人原系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刘某等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三人从该公司离职,并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用于市场经营,挤占了安徽食品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安徽食品公司得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遭到泄露很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年来因离职员工引发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案中,职工与供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在离职后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用于市场经营,造成了侵权后果。案件处理结果,有力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求。


建议


为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公司雇员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需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