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讯(通讯员 朱梦琪 吴丹)张家港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判决确认公司作出的解除申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徐某和申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分别承担680万元和120万元的出资义务,某公司在未收到申某的出资款后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申某履行该项义务,申某至今未履行。2015年5月19日,该公司向申某寄送通知一份,通知其召开股东会,主题为讨论解除申某的股东资格、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申某收到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未参加股东会。公司于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解除申某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并由徐某作为股东独立持有100%股权。为此,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生效后申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徐某作为持有85%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鼎寅公司通过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