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证券市场行情都不好,买股票买基金赚钱的不多,亏钱的很多。近日有客户咨询自己买了银行理财经理推荐的某公募基金,一下亏损了近十万元,银行要不要赔偿自己的损失?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梳理一下银行理财经理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遵守什么法律规定?如果银行理财经理在推介基金产品过程中,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客户亏损自然自己承担,符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倘若银行理财经理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或者即使知道,为了销售更多理财产品,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客户买入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就可能要担责。
一、银行金融机构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9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即基金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等。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二是向投资者告知说明基金的具体情况,即告知说明义务;三是将适当的产品推荐、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在司法审判中,金融机构要举证证明其尽到适当义务,若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二、银行金融机构推介理财产品时不得保证收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对收益的期待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
2022年1月1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资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承诺,实施“刚性兑付”,购买的客户需自担风险。
因此销售人员在营销话术上一定不能违背资管新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理财销售专区推介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即理财产品销售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进行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应确保能够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至少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现实中,银行“贵宾室”推介的;微信推介的;电话推介的都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违反规定未在销售区域销售理财产品。如若没有进行录音录像,无法证明销售人员告知投资者相关理财产品风险、基金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基金销售机构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而承担责任。苏某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9)苏01民终7576号)中,民生银行鼓楼支行系案涉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苏某在该支行的推荐下购买了案涉基金产品,且购买行为系在该支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电脑上完成,因此,即便案涉基金产品系苏某使用个人网银购买,也不能免除民生银行鼓楼支行的告知说明义务。民生银行鼓楼支行没有按照规定在理财产品销售专区销售案涉基金,也没有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致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民生银行鼓楼支行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
以上三点法律规定是法院事实查明的重点,倘若银行被认定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金加利息。如投资者个人也存在过错,适当减少银行承担的赔偿责任。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张云律师
专业从事金融证券法律业务,提供中小投资者证券诉讼、委托理财纠纷、公司纠纷、涉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