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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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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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烟台范海华律师】

作者:范海华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435次举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基本罪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追诉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1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该规定;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定刑升格】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列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5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没有合法证明;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从宽处罚情节】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入罪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咨询:15553539492(微信同号)。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范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