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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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海华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897人看过 举报

2017-03-28

律师观点分析

   [继承案件]二审胜诉结案

    本案中,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是

    一、认为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且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份额过低;

    二、一审判决书存在文字性错误,对原被告的关系存在颠倒情况,影响了一审判决的公正性,应于改判。

    二审准备过程中,本代理人积极阅读本案一审期间全部案卷,并到涉案村庄提取了上诉人母亲签字的拆迁款领取签字,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判断:

    第一,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的,所留遗产按遗嘱进行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排在遗嘱和法定继承之前。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将遗产的20%给上诉人王某,已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书存在文字性错误,并不影响该判决书实体上的公平与公证,对于确有文字性错误的判决书,可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改正。

    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下达了判决书,判决结果与本律师所做预测完全一致。本案胜诉。

    座右铭:

   “我自认为自己还是一个正直的律师”。——烟台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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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范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1370620********5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