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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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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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被上诉人 胜诉,成功维持原判!

发布者:范海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851人看过 举报

2023-08-1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XX经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华,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士

上诉人烟台XX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经贸)因与被上诉人林女士、刘女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3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经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2.上诉费用由林女士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误工费、护理费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794元计算,因此,计算误工费时应当适用农村标准,且举证责任在林女士,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有举证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林女士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刘女士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林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XX经贸支付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77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780元、营养费6000元;2.判令被告刘女士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1年1月30日,原告在被告XX经贸的仓库工作时受伤。庭审中,原告称,第一次住院医疗费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剩余由被告刘女士支付。第二、三次住院医疗费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剩余均由原告自己支付。

二、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事发经过双方陈述不一致。样子,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2022年3月5日,原告自行委托烟台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林女士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为15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日,营养期间建议为90日。”

四、被告刘女士系被告XX经贸的一人股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烟台XX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正大)、交通费合计28556.9元的50%部分计14278.45元。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林女士与XX经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林女士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XX经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林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X经贸主张林女士的护理人系其丈夫,并主张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烟台XX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上诉人烟台XX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范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1370620********5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