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村居民,住永善县 ,联系电话 ,系刘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及理由:
2016年6月2日上午9时15分许,刘某某夫妇持刀将申请人砍伤,致“申请人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面部软组织刀割伤、右侧周围性面瘫”。申请人自6月2日在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20日出院。
2016年6月7日,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作出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此次鉴定,正值申请人刚住院治疗几天期间,其临床体征随着治疗在不断发生变化,导致据以作出鉴定意见时仅仅考虑了“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面部软组织刀割伤”这两个伤情。对此次鉴定意见作出后才被医疗机构确诊的“右侧周围性面瘫”,鉴定时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资料没有显示,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没有考虑这一伤情。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
请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永善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永善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