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2013)第58 号
申请人:邓几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永善分所律师。
地址: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82号。
联系电话:13887012375。
申请事项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唐某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6月5日16时被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唐某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邓几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