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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亲关系的子女是否可以分割一次性救济金

发布者: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继承 |8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张某因争吵被石某故意杀害。后由XX公司支付46304.4元抚恤金及2000元丧葬费。由于双方对上述款项的分配产生分歧,无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石某与张某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将张某故意杀害,不应分配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张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原告张某2与被告吴某共同所有的因张某去世的抚恤金48304.4(含丧葬费2000元);2.判令被告石某不予分配张某的抚恤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不是死者张某的亲生女本案的共有物分割基础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原告诉请要求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该部分费用被告吴某并未获得,不存在要求分割的事实。原告诉请石某不参与分配诉请不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由二被告依法分割。

被告石XX渝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供的书面意见称:抚恤金我司暂未发放,最后我司以法院生效判决情况再予以发放。

庭审中,原告张某2举示了火化证、骨灰安放证、殡葬费收据等证据,证明原告张某2办理了张某的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是张某2支付的。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2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其料理了张某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故该2000元丧葬费应由张某2分得。

石某将张某杀害,石某应丧失分配张某去世后的一次性救济金的权利。

张某对张某2尽了抚养义务,张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且有无自然血亲关系不是是否享有分配遗产权利的必要条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去世后的一次性救济金由张某2、吴某平均分配。

(三)裁判结果

1、张某去世后由第三人XX公司发放的丧葬费2000元,由原告张某2分得;

2、张某去世后由第三人XX公司发放的一次性救济金46304.4元,由原告张某2与被告吴某各分得23152.2元;

3、被告石某不分得第三人XX限公司因张某去世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张某2负担507元,被告吴某负担500元。

三、律师观点

一次性救济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其近亲属的抚恤费用,一次性救济金不属于遗产,但其分配应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虽然无自然血亲关系,但张某对当事人尽了抚养义务,也未提起过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且有无自然血亲关系不是是否享有分配遗产权利的必要条件,所以当事人应该依法享有分配一次性救济金的权利。像我们在生活中如果觉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但同时又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太明白的时候,你可以联系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会给你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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