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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5000万3个月不还——产生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高达千万

发布者: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的律师:李浩民  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一、案件事实

    2014711日,小贷公司与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小贷公司向地产公司出借2700万元,向商贸公司出借2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2%,本金在到期之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50%的利息。

    其他被告均与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三份,为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柯某与小贷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为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所欠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4728日,小贷公司向地产公司账户一次性转账2700万元,向商贸公司账户一次性转账2300万元小贷公司的出借义务已履行完毕。但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在支付两次利息之后停止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

    为了维护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地产公司立即偿还小贷公司欠款3193.5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93.56万元;判令商贸公司立即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为450.8万元,本息合计2750.8万元2、地产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商贸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其他被告向小贷公司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小贷公司对柯某出质的地产公司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小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主体资格的证据:1、小贷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地产公司、地产公司1、地产公司2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余某、柯某、柯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借款事实的证据:1、《借款合同》及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2、三份《保证合同》及地产公司1股东会决议、地产公司2股东会决议;3、《权利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4.电子银行交易回单。

    第三组实现债权费用的证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收据、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法院认为

    1小贷公司具有在重庆市××城××区内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上述签订的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

    2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并无证据证明地产公司已经全部或部分偿还了借款本金,故小贷公司诉请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3地产公司应向小贷公司支付尚欠的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以27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2%计算。

    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应支付的复利为以其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并以月息1.8%的标准按天计算。

    4、本案债权尚在保证期内,小贷公司要求其他被告向小贷公司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5、关于股权的质押权。柯某与小贷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小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请确认其对柯某出质的地产公司1270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6、因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财产保全措施费和案件受理费,且其委托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代行法律事务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其诉请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被告商贸公司支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

    2、被告地产公司向原告小贷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5731日的总额以493.56万元为限;被告商贸公司支付罚息及复利,以月息1.8%的标准按天计算;

    3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小贷公司对被告柯某出质的被告地产公司的500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若上述第34项判决义务中任意一项得以履行,则其余一项判决义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消灭;

    6、全部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小贷公司律师费60000元;

    7、驳回原告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场案件受理费393860.39元,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费10000元,合计403860.39元,由全部被告负担。

三、律师观点

    以上案例的整理是两件同类有连系的案件进行整理的。小贷公司具有在重庆城区内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同时和被告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同时小贷公司向法院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故小贷公司的合法诉求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小贷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措施费、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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