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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

发布者:时宇航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846人看过举报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而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所以必须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  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预防  化解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所以,对于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就变得十分必要。

一、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依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egality)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而我国之所以还存在很多的行政争议,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各级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贯彻这一原则。

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思想和法制观念深化的必然结果,所以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同时,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其宪法根据,而且一民主制度为基础。因此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除此之外,还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例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最后,要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首先,我认为要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说,这是行政法上救济手段的一种,这样可以更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中国虽然很早就有了行政复议制度,但没有相对完善的部门法。至今,对中国行政复议规范的统一和完善起了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的,就是199010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4个涉及行政复议的条文(尤其是第37条、第38条),它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它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从以前的列举式权利转变为概括性权利;

第二,它使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限得到统一。

第三,它为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复议法提出了任务。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解决行政争议是一个很好的途径,这也将是我国今后会一直面临的一个个任务。

其次,是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加大清理完善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三、结语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2. 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于绍元主编《中国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①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0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3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2

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于绍元主编《中国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16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15

⑧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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