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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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恢复之诉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发布者:杨顺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723人看过


小王于2018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在2019年8月1日,小王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小王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违法解除并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违法解除,同时裁决恢复小王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2019年12月,小明的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在一审法院诉讼期间,单位意识到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此时能否行使到期不续签的权利呢?




观点一:不能行使到期不续签的权利


理由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在出现生效法律文书之前,原来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另外,诉讼期间,小王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按照合同到期终止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处于确定状态。故单位不能够依据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行使解除权,这也会导致一个悖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过一次了,不能再次终止,否则自相矛盾,且即便按照合同到期终止的理论来看前提是具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已经被单位解除了。



观点二:可以行使到期不续签的权利


理由是一旦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恢复的也是之前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违法解除不必然导致丧失到期终止的权利。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恢复劳动关系是宏观上的方向,但是落实到具体履行层面,比如薪酬待遇、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等具体的劳动合同要素时,还是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这种要素当然包括劳动合同期限,期限利益是双向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对于原先已经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纠偏,使得劳动关系恢复到解除之前的状态,所以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下不必然丧失期限利益。


从实操层面来看确实会面临一个问题,劳动者的诉请一般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里并不会体现恢复劳动关系的截止期限。此时应当用人单位向裁判机构提出或者裁判机构向用人单位释明,释明如果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订,通过审判程序的干预来解决这个问题,裁决事项中可列明恢复劳动关系的截止期限。这样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也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因为劳动者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关系的违法解除之日,但是截止时间是不确定的期限,虽不确定,但是会晚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所以并不会存在超出诉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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