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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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之日”你真的理解吗

发布者:杨顺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85人看过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工之日该如何理解呢?很多人可能会说用工之日就是入职时提供劳动的那一天,就是用工之日,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仅指入职时提供劳动的那一天吗?我们今天来进行剖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存在双倍工资,这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很多人知晓。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双倍工资呢?给出的答案也基本确定,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合肥市中院和合肥市仲裁委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从劳动合同期满次月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看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的规定是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同样使用的是用工之日。因此实务中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入职提供劳动合同的当日,同样应使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实际提供劳动合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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