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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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资双方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杨顺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962人看过

1、何谓“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以合同形式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限进行约定的情形(本人根据自己理解解释)。约定服务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特别义务,同时作为劳动者要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那么此时便会出现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资双方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明显过长,当劳动者履行了合理的服务期期限,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是否也不能解除呢?本人认为若劳动者履行了一定的合理期限,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虽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服务期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协议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滥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少来确定服务期期限,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否则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如果服务期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可能导致本协议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劳动者可以撤销协议,撤销后的协议归于无效,当然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因此本人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设置的服务期限明显过长,当劳动者履行合理期限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吗?

对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服务期实际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约束的是服务期协议的双方,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并未区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统一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限届满,因此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服务期是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对价给劳动者,而服务期的约定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如前所述,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支付培训费用为代价,从而换取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其本身作为权利主体(类似于债权人),其放弃服务期期限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法律无权干涉个人放弃权利(放弃的权利不能侵害其他第三人等利益);其次作为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法定顺延期间届满前,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受顺延期间的限制,为何作为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呢?因此本人认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4、服务期协议可以就约定服务期的顺延问题吗?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有个兜底条款,“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最好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杨顺民律师联系方式:1825519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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