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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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后拜师学艺造假币,制造假币触犯什么罪

作者:周振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次举报


零零后王某、周某初中肄业,不愿通过勤劳致富,二人共同出资,通过网络寻找到传授伪造货币技术的“师傅”拜师学艺。伪造货币后进行出售,王某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非法获利8000元。最终,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伪造货币及作案工具。

造假币涉嫌什么犯罪?

我们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也就是说,伪造货币的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伪造货币罪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判刑十年是不是太重了呢?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

本案中,王某二人被搜出951张货币,面额高达88380元,此外还出售了部分假货币共获利1.4万元,已经达到了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因为二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法院对二人轻判10年是合法的,并不算重。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华律网(最新特邀刑事专业律师)周振文律师,籍贯湖南邵阳,执业于湖南长沙,中共党员,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及研究生院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