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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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诉讼中实现调解的功略

发布者:孟雅姝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85人看过

婚姻家事诉讼中实现调解的功略

年关又至,反观本案度办理的两件婚姻家事案件,虽名为诉讼,却是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终结。

2021年,法院为减少诉讼,推出了庭前调解制度,在交纳诉讼费前即积极组织庭前调解。同时国家为促进家庭和谐,努力提高生育率,推进了离婚冷静期等司法措施,导致离婚效率极低,诉讼离婚也多为判决不离婚,致使真正有离婚需求的人群在婚姻中苦苦挣扎。在此背景下,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律师更应积极促成调解及和解,以提高办案效率。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为姻亲关系,案件中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甚至于其中涉及的伦理情感问题大于法律问题。此时,律师只要适时唤醒双方的伦理情感诉求,实现有效调解只是时间问题。

但是,在以上案件中,最终旷日持久,打了一审打二审的案件比比皆是。可见要实现调解,也需要一些思路和方法。下面结合案件分析一下此类案件中原被告的心理状态和特征:

1、原告型心理,气盛,得理不饶人。诉讼由原告启动,往往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和理由,并早早实施了分析、取证及准备,所以原告方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心理状态。

2、被告型心理,焦急,情绪激动,赌气。因中国的传统观念使然,当被告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且一般人都没有上法庭的经验,同时案件中的被告一般都确有理亏之处。在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时,容易表现出前述慌乱、焦急、无所适从的状态,同时会对原告产生特别憎恶的心理,从而在接下来的诉讼中,会表现出赌气、易怒、感情用事等状态。

3.转变型心理,随着案件的推动,原被告的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告立案后,如不能顺利到达开庭审理,比如在送达中出现问题,比如因管辖异议等其它情况发生延期开庭问题,都会致使原告的气盛心理有所下降,陷入对未来结果的不确信状态。而被告的心理,随着案件的推进,情绪会慢慢稳定下来,紧张易怒情绪会适度缓和,对案件的发生渐渐进入较理性的接受和应对状态。当然,案件中,还会遭遇各种不同情况,比如法官表现的个人态度等,均会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变化和改变,整个过程中,律师应审时度势,注意观察分析,在当事人各个心理变化期积极有效与其沟通,才能促成最终的调解。

案例一:男方诉女方未履行离婚协议,要求女方按离婚协议支付70万高额违约金。律师接受女方委托时,女方已收到立案送达文书,但尚未排期开庭,基于被告型心理,面对大额违约金索赔很为焦急,急于和对方谈判。律师方法:考虑原告型心理,并不单独接触原告,而是向法院说明调解意愿。在法院的要求下,原告只能放低姿态接受安排,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顺利开展庭前谈判。谈判中,律师避其锋芒,低调行事,了解到原告真实意图只在于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条款而不在于高额违约金,有实现可行性。同时经与女方沟通,了解到女方不配合的原因是男方对于子女教育费用尚未支付到位,遂与男方达成交换条件,一次性解决两个问题,男方后同意。律师还观察到,双方因长期不沟通,对彼此丧失信任感,怀有偏见,无法正常交流,履行过程或又将导致风险和纠纷,于是作为第三方亲自参加了过户办理程序,保障了两人心平气和完成协议内容。本来,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在此阶段并无帮助其履行之义务,且在促成履行的过程中也需要进行大量安抚说服的工作,但特事特办,效果是良好的,律师也避免了本案诉讼、庭审等一系列后期工作,为自己和当事人都提高了效率,实现双赢,最后原告撤诉,律师工作获得了双方的好评。

案例二:男女方长期无法沟通,女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律师接受女方委托之前至之后,与女方经过了数次交流,发现男方强势,女方长期在婚姻中没有获得认同感,坚持数年,现难以为继。本案中,仅所涉共同房产商铺就有五处,金额较大,又系双方父母投资形成,诉讼中取证、如何届定财产性质、如何分割均有难度。如等待诉讼判决,可能是个持久战。律师于是先积极和女方做庭前准备,并灌输以退为进,适当让步的调解思路。果然,男方收到出庭通知后,强势打上门去,实施了威胁、抢小孩等一系列行动。律师方法:令女方在男方第一次行动时积极应对,坚决没有让他实现目的。其后男方有了一定挫败感,气焰稍减,双方又回到冷战状态。开庭前一天,男方又突然以死相威胁,提出要求庭前谈判,律师方法:鉴于男方情绪并不适合达成谈判,律师要女方电话安慰其情绪,同时以临时约律师没有时间为由不同意见面,防止意外伤害风险,并同意明天庭上去调解。第二天如期开庭,男方明显姿态低落,积极表示不愿意离婚。抓住此机会,律师也放低姿态,表示了调解的希望和诚意。双方均同意庭后至律所再次调解。至此,双方心态均已发生转化,有了达成一致,解决问题的基础。事后,律师再次与女方沟通调解方案,女方在诉讼的过程中找回了自我,勇气和信心逐步重建,坚决要求调解离婚。后法院判决书于一周后即送达,当然是判决不离婚。但是经过第一次诉讼,双方对于此段婚姻终于有了冷静、和谐的思考,和互相沟通交流的机会,后来,双方在基本达成一致后,决定协议离婚,律师帮助其起草了离婚协议书,本案代理终结。当事人实现了离婚目的,同时保住了父母和自己的财产。从起诉至协议离婚,历时仅半年时间。反观我之前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经过两次诉讼,第二次又判决不离婚,至今两年有余,年后还要再提第三次诉讼。

总结以上,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功略:

一、与委托人积极沟通。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积极有效地与委托人保持多次沟通,这是调解成功的基础。这个沟通应当是从收案至办结由始至终的,是经常性的,切忌只在收案时或开庭时进行一次性沟通。代理人与委托人在诉讼中应是一种类似合作的关系,如何形成合力,其信任与默契的建立显得特别重要。而信任默契的建立与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就如人际关系的培养,需要时间和步骤,水到则渠成。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应该随时保持我们的服务意识,主动地与委托人交流沟通。只有通过沟通,建立了信任,委托人才会真正听取律师的法律观点,而不是盲目地固执己见。

二、分析委托人心理并采取不同的沟通措施。根据上文说到的各种心理特征,您的委托人属哪种诉讼角色,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分析其心理反应和状态,注重观察细节。

1、针对原告型心理,律师是需要不断提示诉讼风险的,切忌让原告觉得十拿九稳。否则,会助长其得理不饶人的心态,失去调解和适当让步的基础。

2、针对被告型心理,律师更需要的是在前几次接触中给予同情心,安抚其情绪,让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情绪化,冷静下来。其后,再与其讨论事实和法律,让其能面对并接受不利现状,在劣势中寻找减少损失的优势点和对策。如果被告能抱着努力减少损失的态度去面对调解,往往对于原告要求的可接受程度是比较高的。

3、针对转变型心理,它往往出现在庭审前后阶段以及调解过程之中,且变化表现不同,这对于律师的观察力、对细节的把握度以及应变力要求较高,也最难把握,但也是达成最终调解的关键点所在,须在个案中不断实践体会,方能有所领悟。

三、抓住并选择时机,进行有效调解。

1、很多次调解往往因时机不对而无果,失败的调解还会增加双方在诉讼中的赌气情绪,让调解基础更低。在最初立案时的调解,一般难度较大。(所以在第一个案例中,律师必须参与到当事人的事实履行中,以防止前功尽弃。)因为此时离开庭时间还很远,原告是志在必得,而被告是情绪化严重,且心理状态和需求并不稳定,此时主动与对方联系寻求调解,只会助长对方气势,自讨没趣。

2、有效调解,应当是有筹码的调解,这种筹码,往往出现在诉讼中期,当事人出现转变型心理时,此时应抓住对方当事人心理气势受挫、情绪化消失、冷静面对现实等表现出现时,及时提出调解,成功机率较大。当然,怎样获得调解的筹码,是律师所擅长的,运用专业技能,运用程序权利,运用庭审效果优势等。

3、拒绝时机不对的,无筹码的无效调解。对于此类调解,往往来自于委托人的请求,但无效调解不仅会增加律师的无效工作时间,还可能势得其反,让诉讼双方的关系进一步紧张,所以此时,应及时拒绝委托人,但需要在此时与委托人积极沟通,达成理解。

四、努力培养调解思维,克制非胜即败的律师心态。

1、只有将调解的思维贯穿全案,律师在案件的处理,出庭,与当事人和法官的接触中才能随时保持隐忍大度的姿态。这里隐忍大度的姿态,只是一种为调解作铺垫的姿态,并非是让律师一味退让,不顾委托人利益。而是要以退为进,取巧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2、在诉讼进程中努力克制律师的好胜心,及对法律观点的是非之争(当然庭审中除外)。一个调解的达成,表示没有败诉方,双方都是胜诉方。既然是下一盘和棋,当然要皆大欢喜,切忌摆出胜利者的姿态来谈调解,往往难以达成调解目的。

3、在调解中置身事外。这一点也是调解成功之关键点。律师须谨记自己的身份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置身事外才能保持冷静思考;才能不受情绪的影响,避免与对方发生争执;才能在相互妥协的过程中设定相对公平的调解条件。但律师最终要考虑的还是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只能是相对的公平;只有达成委托人之前预设的目标条件,才是调解和妥协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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