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投标之前,已经签订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或意向书等文件的,合同无效。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794号判决中认为,案涉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虽然2013年3月18日X公司与Y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早在2012年9月27日,双方已经就该工程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确定X公司为案涉工程承包方,并约定了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案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名标暗定的虚假招投标,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