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原来是将竣工之日规定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但存在竣工日早于付款期限的矛盾,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此问题进行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需要提示的是,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湖北省高院在(2019)鄂08民终7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工程款金额由工程款与利息组成。因利息不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关于上诉人黄某要求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建设工程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