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配偶名下股权,另一方享有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的共有权,但按《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主体为个人,其配偶不享有处分权,即对于股权转让,公司法有专门规定,股权转让不受配偶干涉,夫妻共有的对象只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配偶不能依据婚姻法而超越公司法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配偶名下股权,另一方享有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的共有权,但按《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主体为个人,其配偶不享有处分权,即对于股权转让,公司法有专门规定,股权转让不受配偶干涉,夫妻共有的对象只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配偶不能依据婚姻法而超越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