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前期签署的认购书、订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具体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可请求增加赔偿,但请求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认购书、订购书的内容完备,具备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此处的主要条款参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且买方具有支付房款义务的,则该认购书、订购书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诉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