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视为同一财产,不会分开抵押。但可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存在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情形。
对于此类特殊情形,2019年9月11日的《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1条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视为同一财产,不会分开抵押。但可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存在部分土地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情形。
对于此类特殊情形,2019年9月11日的《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1条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下一篇
担保债权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上一篇
让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