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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注意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686人看过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盖担保人公司印章的担保合同有效。而按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法院再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时,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如果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或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则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亦可。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以后在审查类似担保合同时,注意提醒要求提供相关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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