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格混同的表现形式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863人看过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