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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补偿的计算方式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84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对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具体补偿方式如何并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由此产生不同理解。在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推荐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共同还贷额×离婚时房屋价值÷(购房合同价+总利息)÷2,这个公式简单易懂,但忽略了婚前个人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对房屋升值所做的贡献,如果婚前购房时间短的,适用无妨;如果购房时间远远早于结婚时间的,此计算公式会对产权登记一方造成不公。个人认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经靖提出的计算公式相对公平,即:增值补偿=离婚时房产价值×共同还贷额÷(购房合同价+已还贷款利息+必要开支)÷2+调节因素。调节因素包括其他经济贡献、家庭贡献、劳务贡献、过错惩罚。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追求绝对公平很难,需要双方理性对待,友好协商,尽早解决纷争,重新开始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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