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杰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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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纠纷责任承担主体分析(下)

发布者:欧文杰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1555人看过

三、关于工地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 . 伤者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的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会确定提供劳务者与雇主的过错以明确具体赔偿责任,违法分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伤者明知自己不具备资质仍从事相应工作,雇主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也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教育义务,法院可能判定雇主承担X%的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承担(100-X)%的责任(参阅附件案例6)。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 受伤者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为用工主体申请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分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法院判决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分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实际雇佣施工人员的雇主追偿(参阅附件案例5)。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A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B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C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 . 部分省份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承接工程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雇佣的人员在从事劳务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受伤者既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已经由侵权的第三人赔偿,则该部分损失因赔偿项目相同,不得再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伤残赔偿的项目、标准均有不同,故伤残赔偿可兼得。

如务工者在去往工地途中遭遇车祸,除获得事故责任方的赔偿外,还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参阅附件案例7)。此外,受伤害人员也可以以提供劳务受伤害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A .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B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对各施工参与方的提示

因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带来的用工风险一直存在,那么,作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方如何在工程发包中避免诸如拖欠劳务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纠纷,从发包人到承包人到分包人到劳务人员都应该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为避免工程分包引发的劳务纠纷和赔偿纠纷,施工各参与方应做好哪些工作

1 . 对于发包人

第一,工程要发包给具备工程所要求的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第二,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约定明确承包人如何管理工人、工资发放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任承担。

2 . 对于施工总承包人

如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需要分包,应当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专业承包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无论是与专业承包人还是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均要约定清楚分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对人员的管理、工资发放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任承担。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3 . 对于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可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以将自己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分包合同须明确劳务企业对招用的人员的管理、安全防护的责任等。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现场施工及人员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4 . 如果发包人、施工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不提倡)

应对现场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雇佣的施工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人员信息要建档备存。最好统一由施工承包人直接发放报酬给施工人员,避免中间环节的包工头拿了钱不发给施工人员、导致劳务工人集体讨要工资的现象发生。另对现场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和管理,避免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但工程项目施工期较长的建筑项目,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5 . 作为提供劳务的个人

一方面要提高自身技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另一方面要找对“老板”,即尽量与有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为包工头干活,也要留有相关书面凭据,比如有工头签字或盖有相关印章的记工单、结算单,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有利。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承接工程主体的规定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A .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B .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C .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D .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E .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按照新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均要分类别和等级,而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对于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的各种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质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和架线工程作业均可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即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应该说,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规范施工劳务市场是有积极意义的,劳务企业的门槛相对降低了,以前的施工队有技术、有人员,可以成立施工劳务企业,名正言顺地成为施工主体。而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施工人员、管好现场,创造更高的效益,谋求更大的发展,是每个施工劳务企业应当思考的问题。

 

结语

违反法律规定发包、承包工程,就会引发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发包、承包工程,就会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发包工程时,应考核承包人、分包人的资质情况,尽量不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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