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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安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卢天发|时间:2020年08月05日|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802民初1711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598XXXX1177R,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XXXX0128538,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安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庆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原告向被告采购10台游乐设备,双方签订《碰碰车购销合同》,其中“挖掘机”2台、“碰碰车”8台,货款共计48000元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45600元,但被告不仅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交货,且迟延交付的该批游乐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表现始终不予积极,且态度蛮横,后原告通过向安庆新闻媒体爆料及工商局投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4日在安庆市XX的调解下,就上述游乐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2台“挖掘机”进行退货及8台“碰碰车”更换新车,于2016年6月7日前重新交货等内容,后被告仍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仍然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碰碰车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45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 二、《碰碰车购销合同》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被告约定交货时间为9天,从预付款汇入被告对公账户之日起算起;3、原、被告约定如有一方违约需承担另一方合同总款2倍的违约赔偿; 三、网银转账记录二份,证明原告已支付货款45600元, 四、原告的客户发来的微信记录截图八份、A《事实陈述》一份、《关于A反映安庆凯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调解协议》一份,证明:1、被告交付的游乐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原、被告就游乐设备质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台挖掘机进行退货,8台碰碰车更换新车,并于2016年6月7日前重新交货; 五、原告与其客户A《购销合同》一份、微信记录截图6张、网银转账凭证一份,证明:由于被告的游乐设备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客户A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导致原告损失31000元及运费损失5000元、搬运费损失3000元; 六、催告函一份、顺丰快递单一份及顺丰短信提醒,证明:被告故意拒收催告函, 经审查,原告递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碰碰车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挖掘机”2台,“碰碰车”8台,货款共计48000元整;原、被告如有一方违约需承担另一方合同总款二倍违约赔偿,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了货款456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且迟延交付的该批游乐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原告31000元的利润损失,后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4日在安庆市XX的调解下,就上述游乐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签订一份调解协议,约定:2台“挖掘机”进行退货及8台“碰碰车”更换新车,于2016年6月7日前交货;交货方式为,由原告上门验货,被告承诺重新更换的8台“碰碰车”质量完好,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将2台“挖掘机”、8台“碰碰车”退给被告,但被告仍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2台“挖掘机”退货及8台“碰碰车”更换新车的义务,致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碰碰车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了货款45600元,但被告迟延交付的该批游乐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又于2016年5月4日就上述游乐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台“挖掘机”进行退货及8台“碰碰车”更换新车,于2016年6月7日前重新交货”等内容,后原告按调解协议约定将2台“挖掘机”、8台“碰碰车”退给被告,但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碰碰车购销合同》,返还原告货款45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视为对原先签订的《碰碰车购销合同》的变更,调解协议中对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迟延交付该批游乐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系违约行为,因违约造成原告31000元的利润损失应予以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碰碰车购销合同》; 二、被告安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45600元,并赔偿原告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3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元,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1432元,被告安庆XX公司负担1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钱新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XX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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